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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119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51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 ,具体网址为http://changning.shfda.gov.cn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四楼,开放时间为8:30-17:00 ,联系电话021-62737878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四楼,开放时间为8:30-17:00 ,联系电话021-62737878,传真号码62738513,通信地址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四楼,邮政编码200051,电子邮箱地址changningbgs@smda.gov.cn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 位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复印费(含纸张费)

(A4):0.2
(A3):0.3

元/张

光盘费

2

元/张

磁盘费

3

元/片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5

元/小时/人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材料快递费

按市场价格计收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2526672,电子邮箱:tousu@changning.sh.cn
       
址:长宁区愚园132018号楼三楼,邮 编:20005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张)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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