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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系统公开承诺:
一、认真实行政务公开。遵守办事时限规定,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理;手续不
        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二、窗口受理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用语规范,属于管辖范围的,按规定认真
        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做好耐心解释。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案件经
        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严格执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有
        价证券,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为配偶、子女
        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63558600。

药品监管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或以其他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
      品;
4、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有偿服务;
5、不准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庆典活动;
7、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泄露监管工作机密和行政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风建设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作人员在外就餐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风建设,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等现象的发生,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就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就餐作出如下规定:
1、在执行公务(包括监督执法、许可审核、抽检、现场检查等)期间,不准在被检查单位用餐,或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或个人)安排的饭店、饮食店等场所就餐,或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2、不准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
3、在工作时间就餐时不准饮酒;
4、在非工作期间不准穿制服进入餐饮单位用餐或参加宴请 。
        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经查实,违反上述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个人表现,列入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 | 技术支持:上海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